合肥XX商贸有限公司是**连锁超市有限公司自营的连锁超市供应商,按照**超市的订货单供货,定期开票结算。自2009年12月9日至2010年2月6日,原告向被告共开出金额为2263991.85元计25张增值税发票。因蜂蜜产品补差价86796.78元及退货123277.67元,易初莲花超市共拖欠原告货款共计2053917.4元。
合肥XX商贸有限公司委托律师起诉,本案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受理。律师在调查证据的过程中,向法院申请了调查令。开庭审理的过程中,易初莲花超市与我方就相关欠款金额进行了统计核算后,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最终通过调解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