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月20日,上诉人与王某某(原审被告一)就合肥市霍邱路108号门面房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租期为2000年1月20日至2001年1月19日;于2002年1月29日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租期为2002年1月29日至2005年1月29日,并于2004年2月18经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租期延长至2008年1月29日,并于当日付清延长期间的全部租金。2004年12月13日上诉人得知,合肥市霍邱路108号门面房的产权人依法变更为被上诉人,产权变更登记时间为2004年11月18日,此时,上诉人房租已付至2008年1月29日。
本案一审判决上诉人承担30余万元,经过二审调解后,三方达成调解意见,调解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