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于2010年11月19日、2011年2月23日分两次共借款200万元给安徽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肥XX建筑有限公司于2011年7月18日提供还款担保。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俩公司均不予支付款项,王某某委托律师起诉到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要求支付借款。经过庭审,法院判决两被告向王某某支付200余万元。本案在诉讼中申请了财产保全,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线索,被告在其他公司享有未到期债权,法院向第三人下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冻结该笔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