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1日11时40分左右,郭某某骑电动自行车在淝河路与席井路交口与胡某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郭某某身体严重受伤。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胡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且其货车已脱保。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被交警部门暂时扣押,代理律师在第一时间向法院递交了诉状,申请财产保全,将胡某某的车辆保全扣押。在医院治疗期间,胡某某方未支付任何医药费。郭某某为外地农民在肥务工人员,无力承担巨额医药费,固在未治疗终结的情况下,起诉胡传学及合肥市东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两被告支付第一阶段的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费、营养费共计93514.39元。待治疗终结后,再根据伤残鉴定结果起诉赔偿费用。本案在法院开庭后,通过调解方式结案,胡某某方赔偿郭某某近9万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