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正国律师亲办案例
张某某诉朱某某离婚
来源:王正国律师
发布时间:2013-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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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朱某某自由恋爱,于2006登记结婚,共同居住在原告家中,次年女儿张某某出世。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合,朱某某对家庭及其不负责任。2010年初朱某某将女儿带回老家,迟迟不回,张某某于20112向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20113,在承办法官的调解下,双方同意继续相处3个月,同时女方需将女儿带回男方居住,原告当庭撤诉。后被告并未按调解意见履行,仍然未带女儿回家。

2011年10月张某某二次提起离婚诉讼,法官认为双方的确再无和好可能,经过调解,双方达成调解意见,调解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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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王正国
  • 执业律所: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肥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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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401*********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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