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与朱某某自由恋爱,于2006年登记结婚,共同居住在原告家中,次年女儿张某某出世。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合,朱某某对家庭及其不负责任。2010年初朱某某将女儿带回老家,迟迟不回,张某某于2011年2月向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2011年3月,在承办法官的调解下,双方同意继续相处3个月,同时女方需将女儿带回男方居住,原告当庭撤诉。后被告并未按调解意见履行,仍然未带女儿回家。
2011年10月张某某二次提起离婚诉讼,法官认为双方的确再无和好可能,经过调解,双方达成调解意见,调解离婚。